校友会章程

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经2021531日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UM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矿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中国矿业大学优良传统,传承中国矿业大学时代精神,致力于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密切联系,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邮编:2211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及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为母校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三)以各种形式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征集校友回忆录,开发校史资源,促进校园文化和优良校风建设;

(四)通过多种形式联络校友,拓展信息渠道,为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帮助在校学生就业,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收集校友对母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学校接待校友返校,组织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和校友的相关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中国矿业大学校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

(一)曾在中国矿业大学各个时期进行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工作过的全职教职员工;

(二)承认本会章程并曾在中国矿业大学各个时期进行过非学历教育的进修生、培训生等人员;

(三)承认本会章程并曾在中国矿业大学各个时期任职任教的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对中国矿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由学校授予“名誉校友”称号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与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取得联系并登记;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电子签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维护本会及母校的声誉;

(八)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

(九)积极向本会相关媒体报送稿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注销电子签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热心参与校友工作,具有参事议事能力、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十一)根据本会分支机构的提议,研究决定理事的调整或增补;

(十二)讨论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及重大事宜;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与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

(十四)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校资助;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中国矿业大学财务处代为管理相关财务工作。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531日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